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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(图纸除外),逐页加盖公章,按下列顺序左侧装订成册;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,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“系原件复印”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材料:1.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》;2.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(除诊所、医务室、村卫生室以外的医疗机构必须含环保、消防初审意见);3.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;4.名称预先核准书(营利性机构名称核准书经卫生计生委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,非营利性机构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的要求命名);5.资信证明(单位设置的提交设置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,个人设置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);6.由两个以上的法人、组织和个人共同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,必须提交《合作协议书》;7.由法人单位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提交设置单位的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和《法人代码证书》;8.医疗机构设置人、法人、主要负责人承诺书。
表格: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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